财经观察网 金融 香港虚拟资产新规将于6.1起生效,将允许散户参与购买虚拟资产

香港虚拟资产新规将于6.1起生效,将允许散户参与购买虚拟资产

5月23日,香港证监会公布了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咨询总结,确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规管。该指引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

香港证监会中介机构部临时主管蔡钟辉在采访中表示,暂时未有平台可给予散户投资者买卖虚拟资产,预料在指引生效后,散户最快在今年下半年可于获发牌的交易平台进行买卖。

他强调,若本地虚拟资产平台并非在条例实施前已经运作,或者海外平台在指引实施后仍没有牌照,都不能在香港进行虚拟资产交易业务,亦不能在港宣传推广,否则需负上刑事责任;而现正营运的平台可于条例指引生效后9个月内申请牌照。获发牌的平台亦需确保其客户有没有透过「翻墙」进行交易,并确保IP地址是否来自不能买卖虚拟资产的地区,强调需要遵守相关地区的规定。

正如投资者所关心的,该指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确定是否容许散户参与。证监会表示在咨询中表示,大多数回应者同意向零售投资者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证监会将实施适当措施以保障交易者的权益,其中之一是对非证券型代币的要求,必须具有至少12个月的往绩纪录。稳定币的监管安排预计将于2023/24年实施,在此之前不应将稳定币纳入零售交易。另外,证监会允许第三方庄家进行自营交易活动,但对自营交易的限制将会有所放宽。

此外,证监会明确表示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得提供收益、存款和借贷等其他常见服务,并强调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主要业务是担任代理人,并为客户提供交易对盘途径。对于虚拟资产市场上的其他服务,需要额外保障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以下为问题咨询中证监回应的部分重点:

(1)对于规定非证券型代币须具有至少12个月往绩纪录的意见,相关规定乃因平台营运者在进行尽职审查期间可能面对的固有困难而特别设立。虽然12个月的规定未必能防范若干代币近期发生的崩盘事件,但设立该规定的目的是降低难以合理侦测的欺诈风险,以及减少代币首次发售前进行的市场推广工作对代币价格可能带来的影响,特别是因为代币发售一般不受规管,且不受制于传统证券市场现存的保障措施。

(2)向零售投资者发售证券型代币时,平台营运者不可违反《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公司清盘条例》)下的招股章程制度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V部下的投资要约制度。我们因此建议平台营运者取得并向证监会呈交法律建议书,当中确认可供零售客户买卖的每项代币不会构成证券型代币。我们知悉,就每项虚拟资产的监管状况取得法律建议书的费用可能很高,故我们已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删除这项向证监会呈交该法律建议书的规定。然而,平台营运者应注意,根据相关法例,它们有责任及须采取合理步骤确保其所提供的任何代币的零售买卖不会违反香港的公开发售制度。尽管如此,证监会可能会在审批过程中因应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发展,要求获得有关特定代币的法律意见。

(3)由于稳定币带来的风险引发了国际关注,市场上有声音要求规管稳定币,以确保(其中包括)稳定币储备得到妥善管理,从而维持价格稳定,并使投资者能够行使赎回权利。相关风险对稳定币的稳定性有根本性影响。无法维持其挂钩功能或在赎回时无法返还投资者资金的稳定币不可被称为稳定。这种因此而扩大了的挤提隐忧会严重影响稳定币的流动性,使其普遍不适合零售投资者。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已在2023年1月发布加密资产和稳定币讨论文件的总结7,稳定币的监管安排预计将于2023/24年实施。在稳定币于香港受到规管前,证监局认为稳定币不应获纳入以供零售买卖。

(4)证监会现时并无就进行其他受规管活动(包括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的中介人的零售客户施加开户后冷静期。由于平台营运者须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过程中确保合适性,任何已建立业务关系的零售客户应已由平台营运者评定为适合买卖虚拟资产。交易后的冷静期亦不可行,因自动化交易服务涉及配对客户的交易,而解除或取消交易将影响平台的另一名客户。

(5)关于自营交易,证监会同意交易平台上的流动性对客户来说十分重要。因此,证监会允许由第三者庄家进行庄家活动。然而,现时禁止自营交易的规定是全面性的,并实际上甚至禁止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集团公司拥有任何虚拟资产的持仓。因此,证监会已修订《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中的规定,容许有联系者透过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以外的渠道进行交易。

(6)关于虚拟资产市场上其他常见服务(例如收益、存款及借贷),证监会不允许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供这些服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7.26段已涵盖了这一点。归根结底,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主要业务是担任代理人,及为客户的买卖盘提供对盘的途径。任何其他活动均可能导致潜在的利益冲突及需要额外的保障,因此,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现阶段不得进行此类活动。

此外,香港证监会表示将于2023年5月25日在宪报刊登《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有联系实体的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及《证监会纪律处分罚款指引》;同日刊登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领《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的相关牌照的申请表格,并将于2023年6月1日开始接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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